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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15/6/29]

 

一、项目名称
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4号)
5.《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沪卫计委〔2013〕27 号);
6.《上海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实施办法》(沪卫计家庭〔2015〕5 号) 。
三、受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      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      2015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者依法一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      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四、申请材料
(一)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      身份证明;
2.      户籍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      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193311以前出生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 子女死亡的,提供乡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 子女残疾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 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
5. 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6.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
7. 丧偶的,提供乡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扶助对象年审所需材料:
    情况变动的相关材料(情况变动包括户籍迁移、生育或收养子女、扶助金汇入的银行卡遗失或变动等)。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3.在申请登记期过后2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发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扶助对象姓名、年龄、扶助类别、扶助金额,公示期限为10天。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6.如无异议,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有异议,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核。
7.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确认后的扶助对象,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扶助对象送达《发放证》。
六、受理部门
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河曲路108号)
七、办结时限
1.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   时间。
2.当年的8月31日前,由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将扶助金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66793015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
1.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当年扶助资格。
2.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2007-2012年期间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领取扶助金,2013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3.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2007-2012年期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领取扶助金,2013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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